检测报告必须有CMA标识才具有证明力吗?强制性检测报告只能由CMA检测机构作出吗?对于强制性检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意味着产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达到合格标准。此类项目,采购文件一律要求供应商提供强制性的计量认证资格证书(CMA),并在评审时根据检测报告是否有CMA判断其有效性,是否合理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了解到,在2024年4月9日-2024年10月8日的特种设备采购项目中,有11个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或者要求同时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这样规定合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这些设备因其特殊性质,从生产、使用到检验检测都受到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运行。普通的CMA检测机构有国家、省两级核准,但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则只能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显然其检测机构核准标准更为严格且为强制性检测。那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的设备是否还需要经CMA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也规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位法,也是该领域的特别法,其效力显然高于部门规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答网友问时回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认为,属于强制性检测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即CMA资质。因此,在特种设备采购中,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CMA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者要求其检测报告印有CMA标志,在特种设备检验项目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人员或者评审专家也不能以该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MA资质、检测报告印有CMA标识来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
同样的情况在消防设备、种子及其检测服务项目中同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四条规定,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截止到 2024年6月23日, 农业农村部共公布了五批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名单。这些检测机构并不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因此尽管其检测项目属于强制性认证,但无需申请CMA资质,在此类采购项目中,无需凭借网上查询检测机构是否具体CMA资质,其检测报告是否印有CMA标识来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